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创建时间:2018-04-27 10:20

上证发〔2018〕22号

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

  为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开展初期,三方回购的正回购方限于以下机构或产品: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

  二、业务开展初期,担保品按债券类型、发行方式和债券评级划分为8个质押券篮子。具体划分标准及折扣率如下:

质押券篮子简称篮子标准折扣率
篮子1利率债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0%
篮子2AAA(公)公开发行的、评级AAA信用债3%
篮子3AA+(公)公开发行的、评级AA+信用债8%
篮子4AA(公)公开发行的、评级AA信用债15%
篮子5AAA(私)非公开发行的、评级AAA的信用债8%
篮子6AA+(私)非公开发行的、评级AA+的信用债15%
篮子7AA(私)非公开发行的、评级AA的信用债25%
篮子8其他篮子1-7以外的上交所挂牌交易或转让的信用债40%



  篮子标准中的信用债包含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除外)。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质押券篮子及折扣率。

  三、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述报价申报、第三十六条所述询价申报的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上交所

通知公告

更多 >

协会简介

更多 >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是我国首家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组织。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见证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力推动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对内交流和对外开放。目前,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已成为融资租赁企业自主管理、踊跃参与的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