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指导意见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8-09-19 15:1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有关金融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

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指导意见

 

省金融办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福建证监局

福建保监局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工作,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和总量赶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满足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

(一)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流动性支持。各银行业机构要继续加大信贷投放,努力满足企业合理有效的信贷需求。驻闽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信贷政策和资源的支持,保持信贷投放较快增长;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结合我省实际,积极调配信贷资源,加大对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积极用好政策工具合理满足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需求,确保全省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省内人民币贷款的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全年增量超过1000亿元。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用好定向降准政策,纳入降准范围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对接其总行“债转股”计划,争取释放的资金更多地倾斜我省,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银行业机构

(二)保障重点领域的融资需求。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稳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融资供应,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要继续优化制造业领域金融资源配置,支持培育新动能,保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绿色制造业较高信贷增速。要持续健全绿色项目识别和差别化融资机制,对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和城乡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优先配置信贷资源。要加强精准指导服务,针对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开展点对点指导帮扶。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各银行业机构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倾斜。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等优惠政策,优先办理支农支小再贴现票据,加大对省内银行业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三农”领域信贷投放的支持。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以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加快盘活小微企业贷款存量;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拓宽支农支小资金来源渠道。各银行业机构要重点加大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银行业机构

(四)合理控制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监测指导,引导银行业机构制定完善利率管理方案,切实改变单纯依靠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定价模式。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2018年要实现“三季度当季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当年一季度,四季度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三季度水平”的任务目标。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加强续贷业务制度化、流程化管理,努力将续贷业务笔数及金额占比提升至25%以上,进一步满足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微企业的续贷需求,降低企业续贷成本。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要求,规范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反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减轻小微企业融资负担。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委、物价局,各银行业机构

(五)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符合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工作。深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确保全年贷款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推进实施“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基地+贫困户”的产业扶贫模式,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设施抵押、“快农贷”“福田贷”“福林贷”等金融产品覆盖面。积极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新型金融产品,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缩短贷款审批周期,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推动“银税互动”平台建设,推广“无间贷”“小微快贷”、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投贷联动等产品和模式,发展股权、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鼓励省内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试点,省级财政按我省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实际获得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019年至2021年,省级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省扶持创新行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通过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行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资源投入。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各银行业机构

(六)建立健全银行业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银行业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科学设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考核指标,合理安排专项激励费用,激发基层网点服务实体经济内生动力。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快制定和完善小微、涉农、扶贫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免责情形,细化认定标准,规范操作流程;进一步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本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免于追究信贷人员合规责任。省财政厅抓紧会同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正向激励措施,2018年至2020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较为突出的银行业机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金融办,各银行业机构

二、优化跨境金融服务,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七)推进企业贸易结算便利化。对于存在真实合法贸易基础但无法提供有效货权凭证、运输单据(或收付汇采取预收预付模式)的转口贸易业务,银行可按照“展业三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企业办理融资结算。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在遵循“展业三原则”的前提下,可审核其电子单证,提升审核效率。支持银行与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对接,解决市场采购商、供货商等主体在对外贸易中遇到的结算问题。采取“一企一策”方式,支持业务规范、交易留痕、数据匹配、风险可控的跨境电商业务先行先试。

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各有关银行业机构

(八)推进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在自贸试验区福州、平潭片区和泉州金改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内开展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允许试点企业先行使用资本项目结汇资金,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将试点企业外资外汇登记银行由企业工商注册地拓展到省外汇局辖内所有银行,允许单笔外币外债开立多个外债专户,将外债注销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下放至外债专户开户银行直接办理。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便利企业融通资金,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提升跨境资金运作空间。

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各有关银行业机构

(九)支持企业通过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资。引导跨国企业集团充分利用福建自贸试验区优势,搭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便利跨境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省内企业从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融入人民币资金,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回流境内,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资金短缺问题。鼓励兴业银行等借鉴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为我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跨境资金管理、跨境集团供应链等专业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兴业银行,福州、厦门、平潭自贸片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在符合实需原则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以差额结算方式办理远期结售汇交割。银行业机构要加大汇率避险产品的研发力度,进一步满足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避险需求;依托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平台,进一步降低避险产品费率,减轻中小微外贸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各有关银行业机构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服务能力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快落实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加强金融“一对一”综合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上市融资。加快国有资源整合,支持具备条件的国企加快上市步伐。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增、配股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支持经营不佳的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方式摆脱经营困境。继续用好省级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对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成效较好的设区市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资委、金融办,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推动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入先进技术、团队、渠道及模式,延伸产业链条,形成协同效应。兼并重组完成后,根据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省财政予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龙头企业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在并购完成后,分别按不超过并购金额10%和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孵化功能。支持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为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各设区市每年应至少引导100家(福州、厦门、泉州至少150家)企业进场挂牌展示,每年应至少引导30家(福州、厦门、泉州至少50家)企业股改。对完成股改并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在交易完成后,省级财政在挂牌交易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各级工商部门要支持非上市股份公司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确权和股份登记托管,促进企业股权规范流转。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厅、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革财政支持力度。列入年度省重点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在当年完成股改的,由省发改委安排30万元奖励,用于补助企业改制相关费用。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研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股改企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提高企业发债融资比重。人行、证监、发改等部门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债融资,其中2018年省内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规模争取达1000亿元。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对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的,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转贷规模给予发行人0.5%贴息,贴息资金由省发改委承担。鼓励小微企业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债融资,对债券存续已达到或超过2年的,按小微企业融资金额的0.5%予以一次性贴息,单家小微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资金由省经信委承担。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十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政府投资基金首期出资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到位,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加快投放。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对决策程序透明、合法合规且因政策变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损失的,在考核时可予以尽职免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金融办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监督评估,对资金到位慢、投资进展慢、效果不理想的,要及时督促设立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或归并整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

(十七)积极探索产业基金招商。支持各实验区、自贸试验区、金改区、开发区等积极借鉴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快吸引各类优秀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入驻,积极探索产业基金招商新模式,推动基金投资的外地优质企业落户我省,形成基金与产业共同集聚、协同发展的格局。各地要优化基金发展环境,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基金规范运作,为基金注册、运作、退出等提供便利,各部门对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依法加快办理。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税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五、加强保险服务,发挥“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十八)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在全省推广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进一步总结完善“政银保”合作机制,因地制宜推广成熟做法。支持保险公司在条件成熟地区推广保险资金支农支小融资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商业贷款保证保险。完善保险资金与省内重点项目对接机制,推动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和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参与省内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码头以及市政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各有关保险公司

(十九)提升保险风险保障水平。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支持创新特色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开展商业性补充农业保险。研究完善扶贫保险配套政策,建立科学、高效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用足专利保险、科技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保费补贴机制,继续推动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试点运用,支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金融办,各有关保险公司

(二十)支持发展对外贸易。积极拓展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产品,为我省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投资、工程承包等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服务。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跨境往来人员医疗意外保险、出国劳务人员人身意外险、海外救援等业务,为企业员工“走出去”发展提供保险保障。提高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50%。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对开展保单融资业务给予不低于实际融资额2%的贴息,进一步支持出口企业融资。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商务厅,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

六、发挥类金融机构作用,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

(二十一)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运作,完善“442”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增信能力。各地要尽快完善并落实本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和考核激励政策,适当提高代偿和损失容忍度并将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户数、费率等指标作为重要的考评内容,按年予以考核。省再担保公司要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对接合作,争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政策支持,壮大风险抵御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省再担保公司和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拓宽融资担保业务范围,努力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需求。

对省再担保公司开展综合保费低于1‰(含1‰)且符合条件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按不超过综合保费1.5‰的比例给予省再担保公司保费补贴;对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开展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且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再担保费的50%予以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再担保公司、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借鉴厦航经验,引导融资租赁企业积极拓展船舶、飞机、汽车、工程机械等传统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行业以及基础设施、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资金投放。支持以工厂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地产等生产用不动产和转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

(二十三)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的服务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要立足县域基层,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充分发挥手续简便、操作灵活、贴近企业的优势,为小微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典当行业要立足主业,深入挖掘行业优势,努力拓宽典当抵押品种范围,积极开发适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的典当产品,进一步发挥典当行业对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合理控制贷款利率和服务费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七、改进金融基础服务,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二十四)优化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服务。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小微企业4天开户承诺制。充分发挥电子渠道预约开户的积极作用,高效处理企业电子渠道提交的开户预约。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企业开户资料的提交要求,规范开户流程。积极利用福建省银政通系统等电子平台,共享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在线审核账户许可资料,提高银行账户许可效率。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银行业机构

(二十五)完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推进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积极借助央行征信系统,保障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为企业融资提供高质量的征信服务。深化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增加守信主体信贷可得性。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

(二十六)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监测评估。推进全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实施跨市场产品全流程、全链条统计监测,促使省内金融机构回归主业。加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专项统计,动态反映金融政策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执行效果,为政策优化预调提供数据支撑。加强典当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公司的统计监测,引导融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工作大局。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经信委、商务厅

八、防范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十七)做好困难企业分类帮扶。继续落实省政府“五不”要求,对有市场、有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随意抽贷、压贷。坚持分类指导,继续实行“一企一策”“一链一策”,灵活运用重组、破产重整、瘦身解链、打包转让等措施,加强困难企业协调处置,妥善化解担保链风险。继续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资产。各级银监部门要继续督促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协调各债权银行一致行动。资金周转困难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通过资产重组、收缩投资、出售非主业资产等方式适度“瘦身”,有效降低杠杆率水平。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经信委、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银行业机构

(二十八)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争取不良贷款核销规模指标,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做到应核尽核。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强化运营能力,帮助银行业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鼓励银行业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工作,创新不良处置方式。商请法院继续畅通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一站式通道”,实行审限内提速,解决“送达难”“执行难”问题,为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提供司法保障。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二十九)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引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树立诚信意识,增强金融意识。银行业机构对正常经营企业要给予大力支持,对涉嫌犯罪的恶意逃废债企业要及时报案。继续推动各地有序曝光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加强联合惩戒,加大对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欠”清理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等不诚信行为,防止“破窗”效应。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商务厅、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来源: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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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是我国首家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组织。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见证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力推动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对内交流和对外开放。目前,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已成为融资租赁企业自主管理、踊跃参与的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