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强制评级取消

创建时间:2020-08-10 13:29

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九章八十条,较原办法新增十八条,修订四十二条,删除(含合并)十一条。

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原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此外,还调整了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相关要求,在不降低门槛要求的前提下,删除了评级为AAA的规定,减少评级依赖。

《管理办法》的三大修订思路主要是落实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结合《证券法》其他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九章八十条,较原办法新增十八条,修订四十二条,删除(含合并)十一条。

在根据《证券法》进行适应性修订方面,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法》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资产评估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向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因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要求,明确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二是调整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条款中的合格投资者调整为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是调整了重大事件的界定。四是调整了聘请受托管理人的规定。五是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

此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做出相关修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将可转债的发行主体范围由上市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并明确上市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了普通投资者可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相关要求,在不降低门槛要求的前提下,删除了评级为AAA的规定,减少评级依赖。

三、进一步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机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相关规则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四、限制债券发行人自融,并要求发行人关联方披露相关债券的认购、交易转让情况。

五、增加了证券交易场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授权性规定。

六、删除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临时承担受托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

七、明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证券自律组织,并对公司债券登记结算实施自律管理。

八、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此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聘任受托管理人,同时,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发行人通过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明确聘请受托管理人事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修订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取消承销团强制承销、公开承诺内容披露、信息披露渠道、受托管理人职责等事项,并在罚则中直接引用了《证券法》部分条款。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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