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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简介

融资租赁业务是改革开放后,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为引进外商投资、发展服务贸易、支持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在1981年倡导引进的。目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已成为外商投资租赁企业自主管理、企业踊跃参与的融资租赁行业性自律组织。


   理事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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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

 融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副会长:

 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基石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鑫桥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理 事: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世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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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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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之星(上海)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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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宝都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中鼎泰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发布涉外商事审判白皮书

 23日上午,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梳理了法院成立两年以来涉外商事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总结了涉外商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作出了相关建议。

  重庆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战略支点,处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联结点上,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涉及领域不断延伸,由此产生的商事纠纷也逐渐增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案件1876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61件、涉外商投资企业案件1615件。

  《白皮书》梳理了法院成立两年以来涉外商事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

  首先,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件增长明显。新收涉外案件从2019年的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扩展到2020年涉及39个国家和地区。所涉国家和地区以港澳台地区、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传统经贸往来频繁的国家或地区为主,但巴基斯坦、泰国、越南、老挝、阿联酋、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卡塔尔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增多,2020年出现涉及塞舌尔、安提瓜和巴布达等离岸公司注册地的案件。

  其次,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仍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分别占比37.2%、21.8%。同时,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因外商境内投资和国内当事人境外投资产生的纠纷占比较大,约占新收案件的18.7%;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及国际陆路运输合同纠纷开始增多,约占新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3.1%;出现了涉及铁路提单等新兴运输单证的物权纠纷,涉及VIE架构、对赌协议等新兴投资方式的投资纠纷,涉及境外演出、摩托车拉力赛等文体产业的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第三,案件调撤率较高,多元解纷初显成效。因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方式特殊、举证难度大、法律适用复杂,审理周期一般较长。两年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积极运用涉外商事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仲裁、调解机构协作,形成合力,为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解决打下良好基础。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结案方式看,虽半数以上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但以调解方式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较高。2019-2020年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占比54.4%,以调撤及其他方式结案占比45.6%,高于同类国内商事案件。

  在新闻发布会上,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副院长贾科还总结介绍了2年来涉外商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作出了相关建议。

  情况一:境外投资引起案件频发

  一是投资者对投资东道国法律风险评估不足。投资东道国往往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法治环境差异大,但并未引起投资者足够重视。相较于规范的大企业,部分个人投资者存在法律意识薄弱或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等问题。

  二是个人对外隐名投资导致事实及法律关系认定难。投资者基于特殊身份关系委托他人投资且双方口头约定居多,发生纠纷后,事实及法律关系难以认定。

  法院建议:一是作为投资者,在订立合同、保存证据、争议处理等环节均应予以充分关注。二是对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在本国的投资、贸易均设有一定条件进行规范,面对重庆企业和个人日益增长的境外投资热情,应加强对外国投资领域法律的介绍和宣传,帮助走出去的中方企业和个人防范投资风险,减少纠纷产生。三是作为人民法院,应加强司法大数据分析,研判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加强对企业或个人对外投资等经贸行为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助力企业或个人把风险消灭在萌芽中或限制在可控范围内,依法保障重庆开放型经济有序运行。

  情况二:外商投资领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引起关注

  一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问题。外商投资领域融资租赁合同多通过互联网签订,消费型融资租赁合同占比较大,涉及地域范围广大。但部分融资租赁企业未在合同中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增加了诉讼成本,严重影响纠纷解决效率。

  二是电子数据第三方认证问题。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往往需依赖第三方认证。实践中,部分电子数据的第三方认证存在认证机构资质标准不明确、认证结论不全面、固定和保存第三方认证存在困难等问题。

  法院建议:一是融资租赁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要求承租人、担保人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并签订可在司法程序中使用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保证高效送达。二是融资租赁企业应完善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和电子数据的认证及保存。选择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证资质的第三方认定机构进行数据的固定和认证,确保认证结论全面、清晰,并包含当事人签名真实性、电子数据形成后未被篡改等必要内容。

  情况三:涉外旅游合同因疫情引发纠纷增多需重视

  一是因合同履行不能而引发的纠纷增多。该类纠纷主要是因旅游目的地(或之一)采取管控措施,以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且双方未达成变更合意而引起纠纷。另外存在因游客原因致合同履行不能,如游客被认定为传染性疾病确诊病例或为疑似病例而被采取隔离措施,或因其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以致无法履行合同。

  二是因费用分担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增多。该类纠纷主要是对于合同解除后,各方当事人就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应当如何分担存在争议。另外存在游客因疫情被滞留在某地,其与旅游企业对滞留期间的食宿及返程交通费用等存在争议。鉴于疫情持续周期长、波及范围广,采取的管控措施力度强,受疫情影响的涉外旅游合同纠纷有多发的趋势。

  法院建议:一是作为涉外旅游企业,一方面要及时履行不可抗力附随义务,避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要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新的纠纷产生。行程前,应及时查询目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疫情程度、采取的管控措施等,将其同注意事项、防护手段等告知游客,充分提醒游客加强自我防范;行程中,需时刻关注游客身体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一旦发生危险,应为游客提供有效救助,并采取适当处置措施。二是作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各项权益,确保旅游企业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做好各项旅游服务保障工作。同时,积极研究、出台行业企业纾困政策,谋划危机后行业恢复、品牌重塑等工作。三是作为人民法院,要通过个案审判、司法建议等方式,对合同条款的拟定、合法性问题等进行指引,不断帮助旅游服务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此外,《白皮书》还对国际运输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持续增多等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下一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将以本次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为契机,依托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夯实理论支撑,紧扣推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战略部署,扎实开展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在规则引领方面的作用,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助推重庆市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努力打造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具备国际视野的新型智库,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带动作用、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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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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