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各地区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政策摘要
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策的规范和支持,国务院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融资租赁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得到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天津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01
内容摘要:
①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并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项目。
②天津海关设立绿色通道,为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③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许可。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将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文件中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
④落实飞机租赁税收优惠和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政策。
⑤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符合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⑥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实行全额意愿结汇。
2.《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2016.02
内容摘要:
①市财政筹集资金30亿元,对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融资租赁购置的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认定后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5个百分点的租赁费用补贴。
②对符合国税总局规定的重点行业企业购置的设备,允许加速折旧。
③选取符合政策支持、有购置高端智能装备需求的企业和科研院所,与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对接,搭建合作平台。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通知》,2015.09
内容摘要:
①准予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
②对国内租赁公司或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东疆保税港区先行试点。
③对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4.《天津市发改委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016.09
内容摘要:
①建立由分管市领导任召集人,13个单位组成的天津市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②将金融租赁公司纳入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③搭建租赁公司“一站式”服务平台。
5.《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2010.09
内容摘要:
①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经银监会核准备案或经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认定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范围的SPC公司、租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按“利差纳税”;对于其他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SPC公司、租赁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确保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按利差纳税的税负。
②对上述两类企业,视其对东疆保税港区税收贡献,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营业税的50%至100%不等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至100%不等给予资金支持。
上海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8
内容摘要:
①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商业保理试点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许租赁公司设立飞机、船舶等专业子公司并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船舶等项目。
③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
④设立绿色通道,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
⑤放宽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条件。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企业库房场地设立的要求。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8.12
内容摘要:
①给予符合条件的新设融资租赁企业财政扶持,对重点新落户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落户奖励,对在浦东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新落户企业给予租房补贴。
②对租赁企业增加资本金,实现增加值、利润总额增加的给予奖励。
③每年对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给予奖励。
④支持航空、航运、重点设备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对上述类型项目和公司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3.《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12.11
内容摘要:
①对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按注册资本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落户补贴。
②对新引进(增资)注册资本10亿元 (含)以上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给予住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管理和专业骨干人员给予补贴。
③对融资租赁企业新引进的到位资本金按年进行补贴,对现有的到位增资额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五年内给予补贴。
④对符合条件的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分别给予融资总额0.5%和1%的补贴。
⑤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分别按合同额的0.5%和1%给予补贴。
⑥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
⑦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给予重点补贴。
此外,2012年出台的《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提出要引进和大力扶持航运金融和融资租赁企业。
广东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2
内容摘要:
①对广东自贸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各自贸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②广东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可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③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
④落实税收政策,开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试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09
内容摘要:
①对落户和增资扩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实缴(新增)注册资本规模评选出5家落户增资奖,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②根据当年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每年对广州租赁企业排序,给予前10名100-400万元不等奖励。
③对我市注册的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总部企业按注册资本给予最高800万元落户奖励。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企业,按注册资本给予最高80万元补助。
④对我市注册的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总部企业给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企业,另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履行社会责任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全市前10的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最高税后100万元的奖励。
⑤对我市注册的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总部企业给予总部企业培育奖励。自2012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从2012年起,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企业,另给予相应标准50%的奖励。
⑥对我市注册的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新建或新购办公房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综合型总部,按照上述相应标准的30%给予资助;职能型总部,按照综合型总部标准的30%给予补贴。
⑦对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设备购买价款的0.5%作为补贴总额,租赁方、承租方分别补贴80%和20%,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3.《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2021.01
内容摘要:
①对新开展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②对飞机、船舶租赁老旧资产处置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③除飞机、船舶外,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对外租赁等情况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租赁项目给予单个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对涉及小微、三农、绿色业务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9.01
内容摘要:
①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增资后实收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实收资本满足监管要求后,对增加的实收资本部分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②金融租赁公司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在深圳的,按并购交易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③对符合条件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购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当年提供的融资总额或支付金额1%的补贴。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新购入的船舶和飞机,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10万元。同一公司每年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④在深圳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并给予购租房支持。
5.《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2014.01
内容摘要:
①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登记注册,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②对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买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其承租人可享受进口环节征收5%的增值税优惠。
6.《东莞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2013.04;《东莞市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参照前者制订),2017.02
内容摘要:
①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②对新设、迁入、已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注册资本2‰的新设(增资)奖励。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③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的设备可视作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报相关扶持政策;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融资业务给予风险补偿、业务奖励。
④设立“省市共建专项资金”,进行设备融资租赁贴息、风险补偿和业务奖励。
⑤对我市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设备更新的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贴息。在我市注册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设备租赁业务发生坏账损失的给予实际损失最高80%的风险补偿。对市内注册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新业务额增长超过50%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⑥计提风险准备金,加速折旧。
⑦简化租赁物权属和权证办理手续,加快租赁企业租赁物进出口通关。
7.《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12
内容摘要:
①梳理国家有关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汇编成册,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指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②推广融资租赁仲裁。
③探索建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制度。探索设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特定融资租赁项目业务时所产生的坏账损失,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
8.《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2018.12
内容摘要:
①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按注册资本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②对新设或迁入且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扶持。
③融资租赁企业购入佛山市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租赁物、年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扶持。
④对为佛山市中小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租赁企业,按融资金额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⑤对取得商业保理资质且保理业务合同达4000万元以上的租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⑥以直租方式进行设备更新的佛山市中小企业,按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9.《佛山市2019-2021年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方案》,2019.04
内容摘要:
2019-2021年设立佛山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专项资金,对通过直租方式进行设备更新的佛山市制造业企业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合同额最高为2000万元,年贴息金额为合同额的5%。
10.《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2014.08
内容摘要:
①在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奖励:(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奖励60%。(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三)对新区内政府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四)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贡献额,最高给予50%的奖励。
②符合条件的租赁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市场价的30%给予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契税形成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
③允许外资、内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登记注册,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④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⑤允许加速折旧和计提准备金。
11.《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2015.07
内容摘要:
经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横琴片区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12.《横琴新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专项扶持办法》,2015.12
内容摘要:
①在新三板挂牌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②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③珠海市外的上市公司迁入横琴新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④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横琴新区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
⑤对在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⑥对在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进行债务融资或直接融资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
1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08
内容摘要:
①新设或迁入的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②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综合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贡献,最高给予南沙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含)-10亿元的租赁企业,最高给予80%的奖励。
北京
1.《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06
内容摘要:
①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②跨国公司在京新设立或迁入的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给予落户补助、给予购租房补助、给予业务经营奖励、给予地区总部负责人奖励。
③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前10名的地区总部给予主要负责人奖励;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给予奖励。
2.《关于加快北京市融资(金融)租赁聚集区建设的办法》,2019.12
内容摘要:
①在顺义注册并纳税的融资租赁机构,前2年按照其当年实现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的100%予以补助、第3至4年按80%予以补助、第5年按50%予以补助。
②在顺义注册并纳税的租赁机构,符合相应条件并租赁办公用房的,第一年按最高2500元/日给予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租赁标准2倍给予补助。
③驻区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④对有关机构在顺义区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信息交流、专业培训、高端论坛等活动,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
⑤对协助引进符合顺义区高精尖产业定位项目的,按其引进项目正式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0%予以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当年引进上述项目数量累计达5个(含)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管理办法》,2012.09
内容摘要:中关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的,对融资费用给予20%的补贴;对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给予补贴;对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贴。
福建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2016.05
内容摘要:
①对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或子公司,根据到资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②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合同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对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
③鼓励各级政府购买融资租赁服务。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9
内容摘要:
①已设立、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②对租赁企业的经营主业和经营业绩给予奖补。对入驻自贸区的租赁企业给予1至3年的租房补助。对购入设备并被自贸区企业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不超过合同履行金额5‰的奖励。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
③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且设立专业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④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
3.《厦门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03
内容摘要:
①对境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等)在我市新设、收购控股或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②对符合前款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的办公用房按购房合同的10%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的40%给予补贴。
③对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符合落户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若已获得落户奖励,但后续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未获得落户奖励、后续进行增资的,对当次增资规模按新设立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累计不超过250万元。
④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或组织租赁使用的,按该笔业务当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奖励。
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2015.09
内容摘要:
①统一内外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允许注册在自贸区内由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至10亿元(含)的租赁企业给予注册资本1%的落户奖励;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厦门域外租赁企业在自贸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租赁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企业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③新设或迁入的租赁企业,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自用率60%以上的给予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10%给予补贴;对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五年给予补贴。
④对年实际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租赁企业实施业绩补助:租赁企业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给予单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租赁企业购入我市生产设备以及购入符合自贸区政策的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等设备的,给予单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5.《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2017.03
内容摘要:
①对片区内已设、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最多500万元的开办补助。
②对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上市的,给予最多3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融资或挂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自贸区内项目的租赁企业,按投资金额给予1%的补助。
③注册在平潭片区内的基金及保险机构对区内租赁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且年度投放额超过1亿元的,每年给予最多300万元奖励。
④对满足条件的租赁企业,自满足奖补条件起五年内,按照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入库总税收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给予奖励。
⑤对租用片区内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我区统一承建的办公楼,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予以三年补助。
⑥对购入单台(套)设备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并被区内企业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合同额5‰给予奖励。
⑦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合同履行金额8‰给予奖励。
⑧对区内租赁企业高管及专业人才,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奖励,第三年起按60%奖励。
6.《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06
内容摘要:
①对在自贸试验区内已设立、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营运满一年,根据“企业到资额/上限到资额×补助上限”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融资租赁公司增加资本金的,根据“企业增资额/上限增资额×补助上限”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按注册资本到资或实际增资情况,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②对自贸区内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给予市场租金 30%的补贴,时间为3年。
③对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的自贸区租赁公司,按设备购买价款的0.5%给予奖励,租赁方、承租方分别奖励总额的80%和20%。
④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的设备,给予租赁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海南
《海南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11
内容摘要:
①融资租赁公司在海南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在海南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或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②海口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等有条件的园区率先进行融资租赁政策、功能和制度创新,打造融资租赁发展集聚区。
③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
④完善财税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浙江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2014.08
内容摘要:
①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支持范围,对业绩突出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②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③支持计提风险准备金。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9
内容摘要:
①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省投融资对接服务机制范围,推进融资租赁行业对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鼓励融资租赁与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②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
③加大财政和政策扶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④促进租赁进出口业务便利化,租赁进出口货物可适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
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4
内容摘要:
①支持南京、苏州等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国家级新区等范围内,吸引融资租赁公司及专业人才集聚。
②对融资租赁公司落实优惠措施,对通过融资方式实施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等项目,实际使用者在申报政府相关产业引导资金上可享受补贴。
安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12
内容摘要:
①鼓励民间资本、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企业。
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
③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山东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加快我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2014.03
内容摘要:
①积极引进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对符合引进重大利用外资奖励政策项目的单位给予奖励。
②飞机租赁企业可直接订购进口飞机。
③落实财税政策,搞好金融服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8号文件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2
内容摘要:
①建立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库,提供智力支持。
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
辽宁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12
内容摘要:
①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②完善财税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③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模式相结合
2.《大连市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扶持办法》,2017.12
内容摘要:
①对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补贴5000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②融资租赁企业单一租赁业务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③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大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给予单一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④对租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当年企业新增业务规模,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7.04
内容摘要:
①在沈阳片区注册的租赁企业申请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审批通过即可成为试点企业,与商务部、国税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沈阳片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②在片区注册(增资)的租赁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实缴(增资)金额1.5%的奖励。
③对当年租赁业务额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额给予最高1%的奖励。
④租赁企业对我市小微企业、装备制造企业、科研院所或科技创新型企业、公交、公共医疗等公共服务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助。
⑤对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通过与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补贴。
⑥对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给予奖励。
⑦鼓励行业协会、高校、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联合组建中国租赁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和东北融资租赁研究院。对以中国租赁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为平台,开展信息交流、专业论坛、项目对接等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于以东北融资租赁研究院为平台开展专业培训等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河北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12
内容摘要:
①对各级政府建立的技术改造、脱贫攻坚等方面以及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贴息等财政支持政策,金融租赁公司依据融资融物额享受与银行信贷同等待遇。
②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③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
2.《河北省公共服务及相关领域推行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11
内容摘要:
①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的,优先予以政府采购预算。自行开展的租赁项目、不使用财政资金的,给予资金奖励。
②各级政府可通过向投融资平台公司注入资本金、划拨优质资产和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等方式,支持公司做大做强。
③对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的,对不超过其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及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我省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10
内容摘要:
①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的融资租赁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②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政策。
③组建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内蒙古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1
内容摘要:
①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②设立内蒙古融资租赁业发展子基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融资租赁业投入。
③落实税收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区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5
内容摘要:
①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购买金融租赁服务,将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纳入鼓励政策适用范围。
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3
内容摘要:
①实行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直报和限时办结制度。
②设立绿色通道,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③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产业资金支持范围。
④落实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4
内容摘要:
①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不设门槛限制,允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②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③支持计提风险准备金。
④采取基金运作的模式,向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
河南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10
内容摘要:
①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②优化租赁货物通关流程,开展保税租赁业务。
③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
④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04
内容摘要:
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江西
1.《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5.05
内容摘要:
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租赁公司,按其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万分之一进行奖励。
2.《关于加快江西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6.03
内容摘要:
①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②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等部门成立融资租赁工作协调推进小组。
③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5
内容摘要:
①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经营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②实施融资租赁进出口通关便利化,加快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办理。
③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④降低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准入门槛。将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许可划归区县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区县负责实施许可。
⑤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贵州
《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若干措施》,2016.11
内容摘要:
对购入设备租赁给省内企业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购入生产设备用于符合贵州省产业导向领域和从国(境)外购买大型先进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3
内容摘要:
①推行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限时办结制度。
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③落实财税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力度。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12
内容摘要:
①对在区内设立并为区内企业提供航运租赁业务和融资租赁服务的租赁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②实行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限时办结制度。
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加速折旧。
陕西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10
内容摘要:
①设立陕西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子基金,向租赁企业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
②推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直报和限时办结制度。
③实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
④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⑤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产业资金支持范围。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⑥优化租赁货物通关流程,开展保税租赁业务。
2.《西安市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2017.12
内容摘要:
①设立注册地在我市且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购入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不超过300 万元的补助。
②对新设或引进的租赁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补助。
新疆
1.《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03
内容摘要:
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比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支持政策对租赁企业予以支持。
②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支持范围。
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2.《乌鲁木齐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2017.09
内容摘要:
①将融资租赁发展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支持范围。
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具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7
内容摘要:
①推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限时办结制度。
②完善落实财政和税收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③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符合条件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宁夏
《关于组织申报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项目的通知》,2017.08
内容摘要: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设备的企业给予补贴;对于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用于生产研发、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以及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形式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给予租赁费用补贴。
甘肃
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12
内容摘要:
①推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直报和限时办结制度。
②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支持范围。
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2.《天水市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2016.05
内容摘要:
①推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直报和限时办结制度
②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支持范围。
③落实财税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④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具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其他地区
粤港澳大湾区
1.《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02
内容摘要:
①支持香港发展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并为内地和澳门企业提供服务。
②依托香港金融和物流优势,发展飞机租赁和航空融资业务等。
③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
2.《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2020.05
内容摘要:
①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
澳门
1.《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2019.04
内容摘要:
①将融资租赁公司定义为非信用机构的金融机构。
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
③融资租赁公司资本的要求降至一千万澳门元。
2.《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2019.04
①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及资本金的追加、资本货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活动有关的利息及佣金均可豁免印花税。
②融资租赁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专门用作自身办公的不动产豁免财产转移印花税,每个公司只能对一个不动产享有豁免,上限为五十万澳门元。
③作为税务费用抵扣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最高重置及摊折率调升至三倍。
④融资租赁企业的呆账可视为经营费用进行税务费用抵扣。
⑤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租赁业务收益适用于5%的补充税税率,并对境外取得的完税融资租赁业务收益免税。
⑥融资租赁业务收益的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分派股东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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