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图片0
  • 首页

  • 组织机构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行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信息发布

  • 租赁论坛

  • 租赁内刊

  • 企业名录

    • 会员介绍
    • 金融租赁
    • 內资租赁
  • 在线入会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协会简介

融资租赁业务是改革开放后,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为引进外商投资、发展服务贸易、支持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在1981年倡导引进的。目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已成为外商投资租赁企业自主管理、企业踊跃参与的融资租赁行业性自律组织。


   理事会组成

MORE
MORE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图片1
  • 图片2
  • 图片3
  • 图片4
  • 图片5
  • 图片6
  • 图片7
  • 图片8
  • 图片9
  • 图片10
  • 图片11
  • 图片12
  • 图片13
  • 图片14
  • 图片15
  • 图片16
  • 图片17
  • 图片18
  • 图片19
  • 图片20
  • 图片21
  • 图片22
  • 图片23
  • 图片24
  • 图片25
  • 图片26
  • 图片27
  • 图片28
  • 图片29
  • 图片30
  • 图片31
  • 图片32
  • 图片33
  • 图片34
  • 图片35
  • 图片36
  • 图片37
  • 图片38
  • 图片0

会 长:

 融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副会长:

 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基石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鑫桥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理 事: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世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租赁有限公司

 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道生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君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实华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医学之星(上海)租赁有限公司

 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宝都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中鼎泰成(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省融资租赁协会:

为推进实施《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进一步引导我省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就规范我省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业务

(一)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禁止性业务或活动,不得打擦边球、搞变通。

(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二、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一)完善内控机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制定汽车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承租人信用评估、租赁后管理、客户投诉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置等内控制度,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强化风险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对项目和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持续的穿透式评估,不得向无稳定收入来源、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或信用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和个人客户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三)审慎开展合作。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与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和“租金贷”业务的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凡穿透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应签订含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明确全业务链各方权责,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四)及时化解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制定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专项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研判和化解。有关业务发生逾期时,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履约催告和催收,避免引发次生风险。一旦发现重大风险苗头,及时响应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注册地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信访投诉事项的化解、处置工作。

 三、严格订立业务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应列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综合年化费率说明、币种、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出现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随业务模式发展不断完善合同样本;研究增加对转租赁的约束条款,在业务涉及多方的情况下确保租赁物权属明晰、租金回收顺畅,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释明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租赁期需支付的款项构成和支付时点、提前还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宜、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和相关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录音录像、书面确认等双方认可的形式确认合同内容,并及时妥善向承租人移交合同等有关材料。

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

(三)承租人应注意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审慎把握,不受不实宣传诱惑,坚持理性签约、诚信履约,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融资租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探索研究制订标准化合同文本指引,密切关注行业风险隐患,适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维护合法权益。

五、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一)各地市金融局要落实属地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体系,合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各地市金融局要加强穿透式的日常监管,压实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责任,督促做好存量业务的摸排整改,审慎开展新增业务。对投诉举报融资租赁公司的,应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管谈话、出具提醒函、责令限期改正、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地市金融局要坚持依法处置,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发现融资租赁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遇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融资租赁公司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及时整改。其他涉个人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请各地市金融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融资租赁公司,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要求落到实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3月5日


发布时间:

2021-03-10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下一篇: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
来源: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首页

  • 组织机构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行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信息发布

  • 租赁论坛

  • 租赁内刊

  • 企业名录

  • 在线入会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3号楼二层  电话:010-64516922

京ICP备1002563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