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吴晓灵副主任委员发言

创建时间:2012-12-17 00:00

更新理念、促进融资租赁健康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2012中国融资租赁年会,借助这个机会谈一下对融资租赁发展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些观点和大家的想法并不完全一致,我希望大家借年会的这样一个机会对一些问题和理念进行探讨。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现今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当中国外的金融业受到严重创伤,中国的金融业发展相对比较平稳。在这样一个平稳发展环境当中,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迅速地发展。2008年金融危机刚刚开始前,三类融资租赁机构共132家,资本金大约500亿元,业务量是1520亿元。

至今年9月,融资租赁机构大约550家,资本金1500亿元,业务量7300亿元。王超副部长的贺词中提到,今年融资租赁业务量可能突破万亿元。这说明融资租赁业务量在这几年当中增长了4.8倍,远高于贷款84%的增幅,这是信贷结构、金融结构调整的表现。此增长趋势说明了融资租赁对于实体经济发展有了重大推动作用。

融资租赁业面临那些问题,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问题和探索,下面谈到观点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

第一,主营业务确认机构身份。现在,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业务集融物、融资于一身,应该属于金融业务。现在融资租赁业存在三种身份,金融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尽管名称不同,但它们的业务都应该是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是社会公众的资金,还是少数合格投资人的资金。现在,融资租赁公司是以股东身份划分监管部门,以银行为主要股东是金融租赁公司,外资和内资没有明确为金融机构。这是历史原因形成问题,当时由外经贸部管融资租赁机构是因为国内还没有融资租赁的概念,金融监管当局没有对其进行监管,而是交给了外经贸部管,也形成了现在这样的一个监管格局。这样一个监管格局之下,应该思考的是科学的划分监管范围和标准,不应以股东身份划分,而应该是从它的资金来源看,到底是社会公众的钱呢,还是少数合格投资人的钱?

最近这几年我一直在呼吁一个概念,叫做非公众金融机构。如果是吸收社会小公众人钱的金融机构,还有为众多小投资人当媒介的机构。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此类机构应该定位为公众金融机构,应该受到审慎监管和严格监管,因为要此类机构对众多小投资人负责,他们往往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不会关心机构经营如何,因此需要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小投资人的利益。但有些机构,特别是合格的投资人他们有风险承受能力,那么有些金融机构只要不使用公众的钱,只是用少数合格投资人的钱,这样对此类机构进行非审慎监管叫做非公众金融机构。现在商务部监管的这些融资租赁机构应该向非公众金融机构方向发展。

定位明确是金融机构身份明确情况下,各项税收应该执行金融企业的制度,会计制度也应该执行金融会计制度。区别不是在税收制度上,应该在资金来源。

第二,出租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现今,融资租赁机构经常面临出租人的物权不能得到保障的问题。建立动产登记制度和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保障出租人的物权。融资租赁是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分离的一种融资行为,在《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后应完善配套制度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者修法,对《物权法》的106条做一个补充,认为动产除了买卖成交,交易成交之外,如果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应该进行融资租赁物的登记;或者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上建立融资租赁的登记系统,如果国务院能够对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记录做出规定,明确其法律效力,可暂时解决这个问题。或者由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登记予以确认,也可以很好的保护出租人的物权。

如果我们确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由于登记人登记的动产可能是其本人所有,也可能是其承租的租赁物,那么在存在融资租赁这种液态情况下,我们的财产登记中应加一个名目。大家知道的矛盾比较多的像汽车,驾驶人和汽车最终所有人不完全一致。那么做这样一种承租登记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物权。

如果建立了承租人的登记制度可以解决特殊设备的资质问题和税收问题。真正使用的是承租人,而出租人只不过给了承租人资金融通的便利,特殊资质应该由承租人承担。如果有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承租人登记问题就容易区分了。作为税收应该是承租人一次购买,尽管承租人是借用了信用。因而,我们在当前营改增的税务制度上也应该看到有形动产服务业当中应该把融资租赁看作是承租人一次购买设备进行全额抵扣比较合理。当然,税务局也会提出如果承租人中途不能够支付租金,有可能就会失去物的所有权。在承租人把租赁物交给出租人的时候,在这个环节当中把刚才碰到的这个问题进行解决。

第三,债务和资产期限匹配问题。科学匹配资产负债,防范金融风险。融资租赁业经常是短负债长资产,期限错配,有时候会遇到利率风险。这是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因为融资租赁业资金来源基本上是银行信贷,或者是股东借款。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是从其银行获得贷款,而贷款的期限时间是不长的,短则一年,长则三年五年。但是融资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未必是这么短的,这时就出现了期限错配的问题。围绕着期限错配问题,融资租赁业现在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也在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探索,那么针对这样一个问题,怎么解决?

一、对严格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开放大额存款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受到严格监管应该在金融市场适当给它放开,这样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不完全依赖于向其母公司或大股东贷款,有利于解决金融租赁公司在做业务时候往往把融资租赁做成贷款。能够克服这样的倾向,能够增加他们资金来源的相对独立性。

在信贷市场上,应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完全不吸收公众的存款,基本上靠自己的资本金或者是少数的外援融资经营的贷款业务公司。在香港被称为放贷人,人民银行也曾起草过放贷人条例,现在也在推动类似于放贷人条例的概念法规实施,在现代社会上推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想开辟这样一个信贷市场。

第二个层次允许吸收少量的大额存款金融机构,在香港被称为接受存款公司或者有限制牌照银行。

第三个层次小额储蓄存款、办理结算的全牌照银行。在香港被称为全牌照银行,在各个国家这类银行应该是标准的商业银行。如果我们构建这样的信贷市场,运用自己的钱,运用大客户和小客户钱的人,才能全方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也能够更好地吸收社会资金进入到金融行业。

作为放贷的行为,实际上融资租赁应该是在整个大的信贷概念之中。融资租赁是在保全债权方面最有利的形式,因为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融资租赁是属于大的信贷市场的一个方面,我们国家除了发展只贷不存的贷款机构之外,还应该发展能够吸收大额存款的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应该整合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消费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现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当中开始进行混业经营及综合经营。各个行业本身有液态,综合经营也不可能破坏银行、证券、保险三业本身的界限。但是在信贷市场上,牌照分的这么细,是不利于信贷市场发展。那么如果出现一个能够吸收大额存款的金融公司,那么做业务的时候可以做信用放款,也可以做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工业消费信贷和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很多业务,比如说GE当时做设备的时候做的分期付款,也可以做融资租赁。对于有金融牌照的金融公司放开大额存款业务。

二、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债融资的时候应该坚持金融机构的发债标准。如果想享受金融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那么在所有行为中都要秉承金融行业的制度。这样不管是否有金融牌照还是没有金融牌照的,都应该按照金融机构的发债标准。非公众金融机构也应该颁发金融牌照,只不过是非公众金融机构,进行非审慎监管。如果非公众的金融机构被进行非审慎监管,那么发债的对象和融资对象应该尽量是向合格投资人在私募市场发债,可以发私募债或者是私募股权融资等等,最好在有限的范围内。而且我们国家应该建立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公众金融机构的业务牵扯到了社会众多的小投资人,全国是统一政令应该由一行三会中央的监管机构监管。但是中国市场非常大,中国的情况千差万别,全部由中央监管,很多小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因此应该把非公众金融机构,没有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放到省里面监管,建立中央和省两级金融监管体制。这样就可以在省级范围之内适当放活一些金融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要有一定的风险留存,防范道德风险。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有通过信托计划,有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还有从证监会系统走资产证券化这样的一条道路。这些都是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重要的渠道和职责探索的道路。   

现今,金融机构觉得资金不够要节约资本,自己的资本和所要做的业务量不相称,因此有极大的出表的动机。对于金融机构业务出表的动机应该有适当的约束,否则会酿成巨大的金融风险。这次世界金融危机就是都希望把这个信贷资产挪出表外。金融是一个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对风险有很好的判断能力。

那么当金融机构把资产挪出表外,挪出表外后不做任何风险留存的话会产生道德风险。美国这次次贷危机真正出现风险的原因就是大量次级按揭贷款来源于按揭贷款公司,按揭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一手筹钱一手放款,放完款之后把资产卖出。这种不合格的贷款,按揭贷款公司并不对贷款最终承担责任,就会出现极大的道德风险,会不注重贷款的质量而发放贷款,刺激按揭贷款,上个世纪80年代就存在,但是一直没有酿成风险。次级按揭贷款是贷款的一个品种,有它经济的合理性,但是不负责任的做次级按揭贷款,而这个又可以打包成CDOCDS来替它进行风险担保,于是造成了泡沫。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产品的金融机构必须有风险留存,现在国际上对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做资产证券化的时候要求有5%的风险留存,只有风险留存才能使金融机构对这个产品的质量负责任。

金融机构应该秉承这样的理念,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更要做到有多少资本金做多少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是12.5%,而商务部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杠杆率是10%,远远高于正常企业的杠杆率。这么高的杠杆率,融资租赁公司觉得资本不够,想将资产移出表外。为了全社会的安全,在移出表外的时候一定要保留一定的风险留存,这样才可以制约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四、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统计和培训制度。近些年,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现在有550多家,金融牌照的只有20家,有500多家没有金融牌照的融资租赁业。有些刚刚介入到融资租赁行业当中来,融资租赁是对融出及融入资产进行管理的行业,而不是产品推销的行业。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加强行业之间的自律和行业整体的培训,提高融资租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融资租赁之所以发展这么快,没有出现大的问题是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它不能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坚持了非公众性。

我们现在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是挂靠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底下的租赁业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外资可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唯独中资企业还在试点阶段,不可思议。主要源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时候,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比较规范,在90年代整理金融秩序的时候外资的融资租赁机构保留了下来,中资全部被关闭。

2007年,由银监会在金融系统当中开始批有金融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中资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可惜呼吁了几年国务院仍没有出台中外合一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希望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能够尽快出台,这样在不能启动修法的时候,我们有一个能够保护融资租赁公司物权的司法解释。现在在建法制国家,不管是国务院还是最高院、人大都应尽快制定法规,让行业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在国家没有出台这些法规之时,为了融资租赁业能够健康发展,应加强行业自律。李克强总理谈到改革千条万绪,关键的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那么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就是要求我们发展社会组织,公民要学会自己管理自己。建议各省应成立各自的租赁协会自己来管理。现在有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集中了租赁业界众多专家。其实这些论坛应该成为行业协会的牵头人,大家组织起来进行统计,我们现在的统计不准确,准确的统计没有,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难以出很多的政策。另外,应该借助行业协会来加强培训。行业协会最重要任务一个是自律,一个是搭建行业与政府的沟通平台,一个是要提高自己行业从业人员的质量。

(根据现场速记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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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是我国首家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组织。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见证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力推动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对内交流和对外开放。目前,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已成为融资租赁企业自主管理、踊跃参与的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