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处长高晟

创建时间:2013-12-30 00:00

    

今天的年会开的时间非常合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整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已于昨天下午签发,该文件全面替代了今年的37号文件。

关于融资租赁的一些政策,在106号文件里面进行了重新的明确,调整的过程也是比较公开的,在研究调整融资租赁37号文件融资租赁业务税政策的时候,广泛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

关于融资租赁销售额的确定,把售后回租跟直租区分开来。试点当事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偿价款和本金,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一般发票。对售后回租以外的融资租赁,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利息(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和发行债券的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关于政策的执行时间。因为融资租赁是81号在全国纳入试点的,就把以上融资租赁增值税政策的时间特殊规定为201381号。同时,考虑到从商务部下放外资租赁审批权,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了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20131231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81号享受上述政策。201411号起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享受上述政策。

关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在106号文件里面暂时保留,并明确截止到20151231日。

此外,关于扣除凭证的问题。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单位和个人以该单位或者是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总局还规定了“其他凭证”,这对于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利息费用,按照这个规定还是要发票。关于银行利息的凭证问题,在执行当中还需要有一定的磨合过程,且税务总局已表示会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的税种,十八大三中全会也要求建立规范的制度。我们希望,在研究金融业营改增的时候,要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一并统筹研究。下一步,希望行业协会包括相关的企业,在营改增相关问题中能够积极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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