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凯: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

创建时间:2015-01-08 00:00

去年以来,政策方便的调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售后回租本金纳入到差额退税范围,第二个对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的大量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也是享受到差额扣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融资租赁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在支持实体经济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在营业税模式下,还是增值税模式下,我们都针对融资租赁的特点,给予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在“营改增”之前,对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的时候,我们也是发文明确对经过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向承租人收取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减去实际承担的成本,包括购买货物价款、关税、运达费、报关费等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营业税税基征收营业税,此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是非常优惠的。

 2012年上海营改增试点以来,考虑到租和买两种方式税制上的平衡,将两个税率都规定为17%。在营改增政策设计的过程中,我们国家参照国际惯例的扣除法,以购进货物或者是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时,支付和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符合上述条件的进项税额才能加计抵扣。之后,我们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了调研,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融资租赁企业是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无法进行抵扣。为了保持融资租赁行业纳税人试点前后的纳税平衡,作为目前“营改增”少有的几个差额征税之一,“营改增”文件中明确,经过批准的除售后回租以外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进行差额,也就是对扣除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后的差额征税。另外,作为兜底条款,实际税负超过3%是即征即退。

调研的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因为现在实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投资热情不高,但是融资需求很大。很多实体经济企业以售后回租为融资渠道,也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占了很大的比例。“营改增&”之前《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就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营改增”后,因售后回租的出售环节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出租方无法进行抵扣,融资租赁企业成本变大,税负增加。虽然可以享受超过3%的返还政策,但实际增值税的税负仍然可能超过原有营业税税负。经过研究,去年年底,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在确定售后回租业务的计税依据的时候,允许扣除融资租赁企业收回的设备本金,仅就其租息部分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即可大大降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也符合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的本质属性。然而,我们在调研座谈过程中了解到,售后回租业务中的本金虽然可以扣除,但无发票可以抵扣。其实,发票本质是商事凭证,只是税务机关给它赋予了税收的职能,经过研究,我们在系统内部也给大家明确,设备售后回租的环节是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

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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