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创建时间:2016-12-20 10:00

“近几年,国内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国家及地方扶持政策不断加码,支撑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不断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步入黄金期。”在2016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竹梅如是指出。

随着中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和经济增速的下移,融资租赁行业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典型的顺应周期特点,即增长速度放缓、利差收窄、不良暴露。刘竹梅指出,加上行业盈利模式高度透明和产品严重同质化,融资租赁行业也面临着如何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进行经营特色转型,资产配置重构和风险偏好的调整等问题。作为四大支柱之一的法律,司法环节应持续关注并加以支持。就此,刘竹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的预判。刘竹梅指出,2016年融资租赁行业整体面临的信用风险处于上升趋势,但不同细分行业差别较大。比如钢铁煤炭等一些传统行业的周期性产能过剩较为严重,预计信用风险将持续上升。对技术含量较高的高端装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健康医疗等行业,其信用风险较为可控。

就企业创新而言,普遍存在创新动力有余,问题前瞻评估不足的问题。刘竹梅说,创新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目的是发展,而不是防控风险。不加强监管,一切创新只是昙花一现。“不仅谈不上发展,还关乎能否生存的问题。所以,我们呼吁行业重视风险的控制,避免放纵无序。”

第二,加强资信审核,实施全程监督。完善承租人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估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的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刘竹梅指出,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助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的交接。

此外,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和租赁物的使用状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手段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上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刘竹梅说,此外,还要完善合同条款,保证交易安全。

第三,充分注重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的研究,避免融资租赁合同被判定为借贷合同。“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刘竹梅说,事实上我们的司法解释没有设定上限,给出租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扩展至其他生产经营用的资产留下了余地。

一般而言,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结构,以及缔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判断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刘竹梅解释说,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作为租赁物的标的物的性质,又是确定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重中之重。只有产权清晰的有形体、独立体且能够完成登记的租赁物,才是具有担保的合格租赁物,才能进一步明确其使用价值,才能成为承租企业发展和生产工具。“在实际的融资租赁业务中,只有把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作为基础,才能明确租赁物,把握租赁物的价值。”刘竹梅说。

第四,回归租赁本业,防止异化为融资平台。刘竹梅分析说,据统计,至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在册的融资公司就已有5000多家。据了解,很多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后并未开展业务,原因是许多开办人对于融资租赁的认识不清晰,开办只是为了搭建融资平台。“所以,培养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意识至关重要。融资租赁的应有之意是以物而融资,而不是以物抵押。”刘竹梅总结道。

 

 

作者:国际商报    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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