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蕾:持续推进融资租赁行业征信和登记建设

创建时间:2020-01-13 14:50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应邀出席年会,并就推进融资租赁行业征信系统和动产登记系统建设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受委托运行的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是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融资租赁企业接入征信系统情况

征信系统是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征信系统的主要信息来源是授信机构,授信机构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企业通过征信系统能够获悉借款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等,从而更有利于企业防范金融风险。

1.接入征信系统情况

截止2019年10月底,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有53家,金融租赁公司有14家;接入企业征信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有95家,金融租赁公司有34家。

2.征信系统查询情况

 

2019年1-11月,接入征信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查询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分别为529.3万次和16.1万次,金融租赁公司查询分别为10.8万次和26.9万次,征信系统在防范信用风险过程当中已经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3.接入系统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融资租赁来说,能接入征信系统是非常好的事情,但更重要的是融资租赁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必须按照征信中心的接口规范进行报送数据;其次,报送的数据要征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最后,如报送数据出错就要一一核查,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在20个自然日内处理完,这就要求接入征信系统的租赁公司内部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机制。

征信中心将进一步了解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系统、内控,加快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速度,提升征信系统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全面认识,避免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违规行为。未来,我们欢迎所有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更好的规避风险、保障自身权益,共同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日益完善

物权保障是制约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出租人的物权难以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会成为阻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隐患。

在此背景下,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于2008年8月在北京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举行会谈。会上,双方就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项目合作达成共识,共同完成搭建融资租赁登记平台这一具有积极意义的事业。经过一系列的建设工作,2009年7月20日,征信中心建成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服务。2013年1月,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基础上组建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这是人民银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在制度层面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层面长期努力的重要成果。

1.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运行成效

截至2019年10月31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注册的、具有登记功能的用户已达2.5万家,能够查询的用户有37万家。累计登记笔数494.8万笔,其中融资租赁登记183.1万笔。

从用户结构角度分析,银行只占21%,融资租赁、保理和其他担保机构占34%,普通企业占37%,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占8%。

目前,全国一共有2764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其中,金融租赁公司81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2288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95家。

从租赁业务年度登记情况看,2009年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刚刚上线,融资租赁业务年度登记量就达到3402笔,仅2015年登记业务量有所下降,其他年份均呈现每年递增的趋势。到2019年10月份,融资租赁业务年度登记量达704134笔。

2.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法律效力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适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其核心是第三人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否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案件,融资租赁登记确实对抗了在后的银行抵押权。从而可知,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法律效力还是有相应的保证。除了最高法院与人民银行出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机制安排之外,天津、上海、深圳等地方市政府、法院也出台相应的规定,逐步明确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对抗效力。

3.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未来发展

从目前发展来看,《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36条中明确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未明确租赁物的登记机构,其实为我国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留下空间。今年10月份,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明确,要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也指出融资租赁登记可参考此办法。上述条款的规定,回应了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要求,在立法层面看到了曙光。期望能够通过法律的形式,把过去十几年业内已经发展出来的经验再进一步的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定。希望融资租赁业界的同仁们积极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共同推动建立我国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及统一的登记系统。同时,希望业内企业能够通过比较规范的形式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登记,更便于法院对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总而言之,征信中心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者、运行者和维护者,有信心服务好融资租赁行业。希望在业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服务实体等问题提供完美的解决方案。

编辑整理: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王雪钰

 

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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