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创建时间:2011-02-13 00:00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融资租赁登记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此,首先介绍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特点和作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的困难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制度问题。

    一、融资租赁,以融资与融物、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特点成为较好的融资形式。

(一)融资租赁以物权和债权相结合,是信贷市场中较为安全的融资方式。

金融市场当中存在信贷市场,信贷市场发放贷款的方式多样,信用放款、抵质押放款、或者是购买物品后分期付款。其中购买物品后分期付款就有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交易方式不仅有实物抵押,而且将物权和债权结合在一起,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融资租赁以为客户专门购置设备为基础进行融资,有利于控制贷款方向,也有利于促进设备贸易的发展。

一方面,融资租赁业务在融资的同时也购置了物品,严格锁定了贷款的用途,很好地保证了贷款的安全和投向;另一方面,融资与购物直接联系,有利于促进贸易发展。目前,在发达国家的飞机、信息设备、工程机械、商用车辆、船舶、和通用加工机械等贸易额大多通过融资租赁来实现,据统计,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的贸易额最低占50%,最高达80%左右。

(三)融资租赁能够解决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难题,帮助其获得设备投资的融资。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1月底,登记系统中承租人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占登记总数的49%,承租人为企业的登记占登记总数的42%,这两个数据表明融资租赁能够切实帮助小企业获得设备投资的融资。

(四)让有实力的非金融企业投资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企业产品销售、引导技术更新与引导消费。

非金融企业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开辟一条新的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售范围。

(五)2010年信贷政策微调中更应发挥融资租赁业务的作用。

人民银行宣布自2010年1月18日开始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改向。只要仍然坚持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个目标,则不会发生货币政策的根本转向。因此,2010年在控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投资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融通社会资金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非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则应该更好的改进自己的服务,为社会资金余缺做好调剂工作。

二、发展租赁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制度问题

在发展多种融资方式促进社会融资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我国还需要从以下方面予以改善制度安排: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要实行区别监管的政策。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提供机构主要两类,一类是持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另一类是无金融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持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允许对它实行比商业银行宽松的政策。按照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法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有限度地吸收存款,并接受监管当局严格的监管。个人认为,对金融租赁公司不应实行与商业银行同样严格的监管,而应该从促进其更好的发挥作用的角度,扩大其存款来源。

    金融租赁公司的存款来源有承保人的保证金、非银行股东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等。通过本次金融危机,个人认为应该减少金融机构之间彼此的债权债务,这样有利于减少金融风险在系统内的传递,而且应该更多的让社会机构面对公众吸收存款。如果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大额定期存款,可以充分扩展其资金来源。

    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对其实行非审慎监管,把其视同于一般的企业。目前,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基本实行非审慎监管,本人呼吁应该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并制定适用于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行内外资同等待遇。

(二)全面落实《物权法》,对物权的占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要给予同等的保障。

虽然《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物权是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全能的权利。但在很多人的理念当中,认为物权就是一个拥有权。而金融学上对物权、使用权和用益权的分离是必须的,如果没有这几种权益的分离,就无法开展金融业务,也就没有资金和使用权的让渡。在融资租赁业中,法律和部门规章对这一点的体现并不深刻,一方面表现在特殊租赁物的主体资质问题上。当某种设备必须要由拥有特殊资质的人员才能使用时,这种特殊资质由承租人还是出租人获得?目前很多法规都要求出租人要获得这些特殊租赁物的使用权利,如医疗设备、特种机器设备等租赁物,但这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可行。因此,在制定各项法规时,应该按照使用者获得特殊资质的理念来修改法规;另一方面表现在占有权、使用权分离时的登记和法律责任的问题上。在租赁关系中,通常使用者和所有者并不统一,因此,在财产登记时,也需要将使用者和所有者进行区分,否则将不利于区分法律责任和推动融资租赁的发展。

(三)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活动登记制度。

首先,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是保护公民财产和预防腐败的根本措施。要以新一代身份证号为基础,根据政务公开原则,实行全国联网并可经授权进行查询的财产登记制度。

其次,应当建立信用活动登记制度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登记公示系统,很好地开展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还只是一小部分的目标。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创建一个统一的财产信用登记系统,包含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资产信托登记等。资产管理业务是未来中国金融业一个非常大的领域。银、证、保、信,这是金融业的四大行业。但是,竞争的集合点就是代客资产管理,其客户的资产是独立的资产,必须通过信托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客户的财产,因此,更需要开发全国统一的资产信托登记平台。

第三,需要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保证登记的权威。

能否通过登记获得真正意义上对抗第三人的权益,这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目前,融资租赁立法遇到困难。但可以通过解释《合同法》,把有关物权和融资租赁等方面的问题给予明确,这需要得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有力支持。

第四,全民应提高信用意识,充分利用各类登记系统。

根据目前登记公示系统的运行情况看,利用登记系统的情况不均衡,有些金融机构和租赁公司尚未给予充分重视。建议各机构应该重视登记问题,充分利用登记系统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政策应当对不同形式获取的设备同等对待。

国家对于技术改造、技术更新和促进设备更新的税收政策适用方面,以及增值税抵扣政策,都应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设备与用自有资金、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同等对待。本次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增加了设备抵扣的政策,但是对于融资租赁这种方式,在税收政策上仍需进一步改善。融资租赁的本质是借钱买设备,因此应当享有同等的税收政策。我们相信,如果监管政策、税收政策、《物权法》的落实等等方面都能够有所推进的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这对于巩固去年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成果,并在经济刺激政策基础上持续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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