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会议综述

创建时间:2011-09-20 00:00

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系统)上线服务两周年之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合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8月10日在天津市顺利举办了“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此次会议得到天津市政府、银监会、商务部、租赁业界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会议反响较好,与会嘉宾的发言、专家的交流讨论对继续推动我国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一、会议概况

此次会议采取专题发言和对话交流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就租赁登记制度建设问题进行座谈。内容包括嘉宾主旨演讲、租赁业发展与登记制度建设进展、完善租赁登记制度专题交流和改善登记服务等。邀请的嘉宾有天津市副市长崔津渡;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相关司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以及法律界和租赁业界的专家与代表,共13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经济网、金融时报、第一财经日报等新闻媒体与会报道。

  会上,与会专家在肯定融资租赁系统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对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和建议。部分租赁公司参会代表也与业界和法律界专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互动,大家一致表示应继续共同努力推动登记制度的完善。



二、会议主要内容

(一)主办、支持单位领导致辞

天津市副市长崔津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林铁钢、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王玉玲、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李思明、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丛林、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出席会议并致辞。

首先,崔津渡副市长代表天津市政府对融资租赁系统上线服务两周年表示祝贺,并介绍了天津市在司法实践中对融资租赁系统的积极使用、天津市租赁业初步形成的聚集效应和比较优势以及改善租赁发展环境的措施等。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林铁钢代表天津分行对各位参会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表示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积极为促进租赁业发展作为搞好配套改革试验和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着力为租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王玉玲代表本次会议的支持单位做了致辞。她首先肯定了征信中心建设的融资租赁系统推动了我国融资租赁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并表示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缓慢,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这不仅有市场机制不成熟的原因,法律结构不完善也是重要的因素。《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使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也大大挫伤了业界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工作;一行三会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肯定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要求加强宣传;天津市也出台了有关意见。这些举措说明,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融资租赁登记在融资租赁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租赁登记系统运行的实践也证明,这一系统可以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租赁物权利状态的公示问题,有助于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二是在租赁物被转让或抵押的情形下,可以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提供标准和依据。从促进租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出台融资租赁登记法规、政策规范,进一步明晰行业操作规范,使融资租赁业务有序、快捷、健康发展。王玉玲副司长还指出,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中小企业,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进而解决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希望以座谈会为契机,与业界同仁形成共识,为推进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发展及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做出不懈努力。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李思明致辞中表示,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迅速,如何解决租赁物的登记公示问题,是关系租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融资租赁系统是对我国融资租赁交易中物权保护的积极尝试,最终必将为完善租赁物权保障制度起到积极而有益的推动作用,也将在融资租赁业发展和我国大信用体系建设中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融资租赁债权交易,拉动社会投资。该系统上线两年来,得到了租赁公司的积极参与,登记和查询量不断增加。有关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也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将持之以恒地致力于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环境的完善。

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丛林表示,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活跃了金融市场,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2009年7月融资租赁系统上线以来,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支持租赁登记工作的开展,有的租赁公司还将在征信中心的登记规定为业务流程的必经环节。但融资登记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和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解决规则的规定,使得出租人所有权受到威胁。实践中,为了避免善意取得制度等对租赁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租赁公司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来管理和控制租赁财产,如在租赁物上设置所有权标识、出租后通过由承租人将租赁物再回头抵押给出租人,并以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方式来防范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的风险,降低损失。这些方式虽然对保护物权和防范善意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作用,但却提高了管理成本,实际效用十分有限。征信中心建设的融资租赁系统是解决租赁物权利公示的最佳途径,采取先进的登记公示理念,便捷、迅速、低成本、高效率,可以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的公示问题。在完善融资租赁登记方面,丛林表示,虽然目前融资租赁系统还缺乏法律依据,但该系统已经得到了租赁公司的积极认可,其社会影响力在不断加强。作为行业组织,他建议同业能够更加积极的使用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使得租赁登记系统具有更广泛的公示性,也希望商业银行等机构在接收设备抵押贷款等业务时,能够在融资租赁系统中查询,防范交易风险。通过广泛的实践,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同时,也希望租赁登记系统能够尽快得到监管机构、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并呼呼人民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机构能够发布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办法,使征信中心建设的登记系统至少具备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立法、司法部门能够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尽早确定其法律地位,使租赁登记真正成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王晓明在会上通报了融资租赁系统上线两年来的建设运行情况和积极作用,并希望参会嘉宾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就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及改进登记服务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国务院号召和租赁业的要求,基于完善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角度出发,建设了融资租赁系统,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登记和查询服务。截至2011年7月底,有100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融资租赁系统用户;累计发生登记3.5万笔,其中,2011年1-7月份登记1.5万笔,同比增长97%,目前系统中登记的租赁财产主要包括:建筑施工设备、大型医疗设备、机械生产设备等。他指出融资租赁系统的核心功能在于公示、公证两个层面。通过登记,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属状况,使交易关系透明化,使得第三人能够便捷地查询到租赁关系状况,避免同一物之上的法律风险,这是登记的最主要作用;同时,融资租赁登记不创设权利,仅证明动产租赁关系及其相关物权的归属,可以为民事诉讼提供公信力的证据。从司法角度来说,融资租赁登记的意义在于能够为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租赁权与抵押权规则,解决发生的物权冲突时,提供优先顺位的有公信力的证据。但是,这些法律效力问题还有待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和司法解释的确认。在各方的努力下,去年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获得了一些突破。相关制度的出台,对融资租赁登记的发展将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大力推广融资租赁登记,在租赁业界和金融系统形成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的商业实践,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也有助于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效力的建立。希望参会嘉宾对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就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及改进登记服务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最后,王晓明书记介绍了融资租赁业界关心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征信系统对接的问题。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可以接入征信系统,在2006年企业征信系统正式上线时,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已经接入,之后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征信中心根据申请,也陆续批准与企业系统对接。关于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和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目前还没有接入征信系统,不方便获得征信服务,但征信中心正在组织研究,希望这部分租赁公司也尽快地接入征信系统。

(二)目前法律环境下,融资租赁登记法律问题探讨

在嘉宾主旨发言环节,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教授做了精彩发言(发言整理稿另发),在总结了我国《物权法》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物权登记生效制度、动产担保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等三项制度后,指出融资租赁关系需要解决的四个主要法律问题:

一是《物权法》中缺少对租赁物权登记制度的规定。江平教授指出,这是法律的先天缺陷与不足。

二是《物权法》侧重不动产登记,在动产登记方面规定简单,如何建设统一的动产租赁登记制度存在问题。根据目前法律现状,由征信中心建立的租赁系统来进行租赁登记,相对来说是比较合适的。

三是登记的效力如何认定。动产租赁物的登记需要有法律依据,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在什么规定中明确租赁物登记的效力,江教授建议至少应该通过国务院法规的形式或在某个法规里面提到租赁物需要登记。

四是租赁权与抵押权关系的冲突问题。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的司法解释,可以解决对在融资租赁系统中所做的登记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疑问。

另外,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和我行市场司马贱阳副处长也分别做了专题发言。李命志指出在目前《融资租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建设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情况下,探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非常必要。租赁登记系统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应该鼓励这种高效、安全、便利模式的融资租赁系统。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系统的作用,核心问题是要有法规的授权和司法认可,建议从国务院层面出台有关行政性法规进行规范,也建议《合同法》司法解释应对融资租赁系统给予支持。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信贷政策管理处副处长马贱阳表示,应大力支持小企业发展租赁融资。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着两难,一个是生产经营成本升高,另一个是生产方式的转变对其技术装备改造升级的要求提高。现在银行的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虽增大,但这个增加的幅度赶不上需求的上涨幅度。面临着产业改革,融资租赁业应抓住中小企业产业升级的契机,提供中小企业更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因为银行很难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对中小企业。

(三)租赁业发展与登记制度建设进展介绍

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处长胡滨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1月底,国内已累计批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近180家,注册资本合计约500亿元人民币,2010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新增业务额约2000亿元人民币。中国融资租赁业正以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广阔的发展前景、良好的市场环境,已经并将继续成为各类资本、各类投资机构争相投资的新兴市场。

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方面,天津市政府于去年10月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这是近年来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租赁文件,包括了天津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进行融资租赁司法政策先行先试的意见。该文件对融资租赁登记做出了相关规定: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应在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系统办理登记;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办理相关资产抵押、质押业务时,有义务登录融资租赁系统进行查询等。会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田浩为在介绍了《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及租赁权与抵押权的规定和天津市的做法后,提出了解决融资租赁登记问题的建议: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立法或在司法解释层面直接规定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融资租赁的登记机构;二是通过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本行业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查询登记系统,为判断其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提供参考依据;三是建议国务院协调相关部委,建立相关查询制度等。

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取得突破的另一个文件为,去年6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相关制度的出台,对融资租赁登记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也有助于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效力的建立。

(四)完善租赁登记制度专题交流

首先,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稚萍律师做了《通过案例看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的发言,介绍了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等的规定,在实际案例中对出租人权利的损害。指出需要设立一个方便的登记和查询制度,保障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以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确保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然后,有关专家就《物权法》中与融资租赁登记有关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业界专家就现行法律环境下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善意取得制度对融资租赁业的消极影响”的话题讨论中,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总经理赖金昌、人民银行参事室负责人刘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李思明参与了讨论。

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总经理赖金昌结合国际上有关融资租赁登记的情况,首先做了四个说明,一是担保登记系统和征信系统都由征信中心建设和维护的原因是,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和征信系统的客户几乎是重叠的,由同一个机构建设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同时可以形成一种综合性的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二是融资租赁需要登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是隐性的,登记公示的目的是为了让现在和将来的权利人都很清楚的了解,在一个动产之上存在在先的权利;三是征信中心建设融资租赁系统的原因是,征信中心建成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根据国际经验,有融资租赁登记的国家都是将其纳入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四是有关担保登记收费的问题,担保登记是一项公共服务,征信中心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以标的物价值作为收费标准,目前融资租赁系统提供免费服务,以后即使收费,也是参照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收费标准,每笔登记每年100元,查询不收费。对租赁公司来说,登记成本很低,但潜在好处很大。

人民银行参事室负责人刘萍指出,《物权法》颁布实施四年多来,对中国的金融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但当时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规模较小、速度较慢,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对第三人通过合法手段、合理价格取得财产进行保护是合理的,但出租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受到挑战和冲击。由于制度建设上的缺陷,所以使这个冲击在融资租赁业发展迅猛的今天尤为凸显,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将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到了前沿。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融资租赁权应类似于担保交易纳入登记的范围,为了获取优先权要进行登记并移交资产给信贷提供者,同时要通知此前已登记的担保债权人。对于融资租赁权利,登记加交付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她指出,目前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动产登记部门有16个,融资租赁登记能不能最终成为建立我国统一登记制度的一个突破口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表示,从立法意义上严格来说,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进步,体现了立法已经越来越注重鼓励经济的发展,推动经济的加速流转。融资租赁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在大法的背景下,相关的配套法没有到位,所以造成了目前的困难,但这个困难应该是暂时的,随着立法不断完善,从业的一些行为逐渐成熟,困难可以逐渐得到克服。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确实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建议行业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条例、提相关立法建议的时候,应该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合理分配业务中的风险、责任、损失,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如果善意取得制度条件不具备,损失则可能由银行承担。目前有关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还很不成熟,特别是涉及到融资租赁登记的问题。天津法院做了很有意义的探索,有些内容值得司法解释借鉴,有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磨合。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出租人在相关登记机关登记,能对抗在此后产生的抵押权还值得探讨。另外,他建议行政管理机构能够出台条例或规定,对融资租赁登记进行规范。他表示融资租赁登记问题最终解决还需要立法,但在立法的层面上推动很有难度,在立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征求监管机构、业界等各方面的意见,尽量在司法解释层面多做补救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李思明表示,善意取得制度是立法的进步,但通过实际案例来看,确实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把我国的物权登记放在一个统一的登记平台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业务实际。融资租赁业务通过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登记,能够切实解决目前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给融资租赁业所带来问题。

“落实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解决规则”话题的讨论中,与会专家认为,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根据《物权法》190条的规定,围绕着动产担保交易,这种冲突非常明显,因为抵押权有登记,很容易确定,但租赁权目前没有登记,依靠租赁合同确定。这就存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假合同、阴阳合同问题,对抵押权人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融资租赁登记问题最终要通过立法解决,但就目前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建议租赁公司积极使用系统,通过登记实践,推动国家立法、司法在登记制度方面的完善。

在推动租赁登记制度完善部分,来自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和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介绍了本机构使用租赁系统的情况。租赁业界的代表表示,融资租赁系统对保护出租人权益,对抗第三人有很大作用,希望司法能够尽快明确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同时希望征信中心加强对系统作用的宣传和对系统使用的培训,在行业内形成使用登记系统的行业惯例,以实践去推动立法。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振勇和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亚太区总法律顾问孟延,讨论了现行法律环境下,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有效途径。如通过监管机构出台部门规章等方式,明确融资租赁登记的效力。



三、会议主要共识

(一)肯定了融资租赁系统已发挥的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系统上线两年多来已经得到租赁业界、租赁业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立法、司法机构等的普遍关注。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最高院正在研究的《合同法》有关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都表明社会各界已经意识到融资租赁系统在租赁业务发展中的积极意义。租赁行业协会组织表示,融资租赁系统已经成为租赁公司向社会公示租赁物权利的权威渠道,是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物权保障的积极尝试,在系统中登记已经成为部分租赁公司业务流程的必经环节,最终必将为完善租赁物权保障制度起到积极而有益的推动作用。

(二)立法是解决租赁登记制度的最终途径,但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各层次法规等均可对登记制度的完善发挥重要作用;各方均表示愿意为完善租赁登记制度做出积极努力

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最终应通过立法解决,但在融资租赁立法目前受阻的情况下,与会专家呼吁国务院、租赁行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出台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等对租赁登记予以规定。对于赋予融资租赁登记具有证据效力的问题,江平教授认为是最高院司法解释可以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张勇健表示在目前情况下,将充分征求监管机构、业界等各方面的意见,尽量在司法解释层面多做补救工作。

总之,本次座谈会内容务实、节奏高效,体现了真诚合作的精神,获得业界、媒体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会议反响较好。来自各方面专家、代表的坦诚交流和相互启发,对推动租赁业发展和登记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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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是我国首家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组织。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见证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力推动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对内交流和对外开放。目前,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已成为融资租赁企业自主管理、踊跃参与的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