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津渡:天津积极地为中国融资租赁司法实践积累经验

创建时间:2011-12-28 11:00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6日电:近日,天津市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会上,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结合天津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介绍了《指导意见》出台的作用及意义。 

崔津渡表示,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步形成了融资租赁业的聚集效应和比较优势。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了若干文件,支持融资租赁业依法规范发展。 
崔津渡指出,天津市初步形成了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相互补充,以及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截至2011年9月,天津共有各类融资租赁法人机构44家,注册资本金294亿元,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超过1900亿元。融资租赁已成为了一种成熟的间接融资方式。 
崔津渡说,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目前租赁渗透率仅为4%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融资租赁物的物权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他介绍,在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关心指导下,经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研究,去年以来,天津市先后出台三个文件,对该问题进行规定: 
一是2010年,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促进天津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租赁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权属状况登记。在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融资租赁司法政策试点相关意见中,对租赁业依法运行和健康发展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是2011年11月,天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态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要求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三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就依法办理融资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物权属公示和登记事项,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置权属违法侵害案件等,从法律的高度作出明确规定。 
崔津渡指出,以上三个文件的出台,特别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必将进一步提升融资租赁业法制环境,支持融资租赁业有序依法健康发展,为全国融资租赁司法实践积累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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