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陈文正副总经理发言

创建时间:2012-12-17 00:00

尊敬的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融资租赁业于台湾增值税之适用》。在开始这个报告之前,我想先就仲利国际租赁公司背景做一个说明。

仲利国际租赁是一家专门以提供中小企业设备租赁的台资租赁公司,母公司在台湾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有35年,在台湾上市公司有一半以上,现在还是中小规模的阶段,中小企业是我们服务的对象。我们公司在台湾市场占有率超过40%,我们仲利国际租赁在大陆只是刚刚起步,早期只是针对在大陆的台资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目前租赁客户中有90%为内地的中小企业,由于我们在两岸有经营融资租赁的经验,所以借助这个机会把融资租赁在台湾使用增值税的情形跟各位同业者做一个汇报。

最近,融资租赁业务在税制上有一个改变,就是2012年1月1日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这基本上消除了课税现象,使得融资租赁经营空间大为扩展。

因为在此之前,融资租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属于营业税的范畴,虽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差额征收政策,只要就收入减除成本的部分缴纳5%的营业税,但这个营业税,承租人不能抵扣销项税额。而且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租赁设备,17%的进项增值税额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下游企业也就是承租人如果采用自形外购设备的方式,其进项增值税额可以得到抵扣,那么便大大压缩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空间。但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实施之后,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租赁设备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开出去的增值税发票承租人也可以抵扣了。

此外,按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对其增值税实行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及政策,也降低了融资租赁业务因改正增值税税率17%,高于原营业税率只有5%的影响。基本上营改增的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总的方向是有利的,但是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实务运作上,部分环节还是存在一些困扰的,例如:

第一,仍存在试点外地区服务业、餐饮业、建筑业等部分行业,目前还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并借由融资租赁交易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与这些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较难推展。

第二,试点期间存在非试点地区对营改增试点方案支持力度不一致,少部分地方税所不接受融资租赁发票进行抵扣,影响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投资设备的意愿。

第三,目前的附加税制度在营改增之后,因为即征即退前要缴的增值税17%,相较于营业税时期5%来得多,所以在附加税的负担也变得比较重,而附加税并没有即征即退的配套方案。

至于,台湾的融资租赁业务在增值税的使用方面,则较少碰到上述的问题,这是因为两岸在增值税上的推行及发展过程有一些差异:

台湾是在1986年开始实施加值型营业税,加值型营业税是一种消费型增值税,许多国家为促进资本形成,有利于其经济发展,大多不将资本列入加值税课征之基础。台湾,因为当时仍处于开发不足的状况,为有利于投资环境并能抑制消费,故采取消费型加值税。

加值型营业税,课征的范围包含销售货物、劳务及进口货物都要课征营业税,也就是对货物、劳务在每一产销阶段所增加的附加价值课税,是在维持既存的产销活动下,对产品的最终使用者课税;对外销则采用零税率,借以增进外销竞争能力;另外对于自国外进口货物,必须课征营业税,以使进口货物与国内生产货物之税负相同。

跟台湾不一样的是,大陆增值税的发展则是从生产型进阶到消费型:早期的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对扩大固定资产及技术更新方面的投资有所进步,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未享有抵扣,相对比较不符合会计上配合原则的要求。但大陆的增值税在经历十几年的改革之后,着手进行第二波的税负改革,意即流转税的改革,于2009年1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所有地区全面允许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设备时,所课征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的税制改革,以促进投资及产业升级。针对增值税、营业税公布了新的暂行条例与施行细则,达到全面性改革的目的。

从课征的范围来说:大陆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应那增值税”。另外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则规定了“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部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由此可以看出大陆增值税只针对部分劳务课税,其他劳务之提供则另以营业税。例如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服务业必须申报缴纳营业税。所以这些行业在购入设备或租赁设备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造成实际成本的增加。这解决刚才提到的困扰的第一点,使用营业税的行业都不愿意采用融资租赁投资设备的原因。

台湾因为把销售货物、劳务全部纳入加值型营业税范围内,所有行业全部使用,不是某种行业使用增值税、某种行业使用营业税。因此,只要是不得抵扣的项目,例如非属本业及附属业务适用制货物或劳务、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等,除了这些不得抵扣的项目外,其他进项税额皆可以抵扣。所以在台湾,融资租赁交易在业务的推展方面比较没有受到部分行业因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影响到以融资租赁投资设备的意愿。各行各业,不论是自购设备或是采用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增值税都可以进行抵扣,融资租赁的可操作性比较高。企业不必担心,选择以融资租赁业务增加设备投资会造成税负成本的增加,对企业而言,可以说是多了一种融资的工具,尤其是对于资本普遍较缺乏的中小企业。

另外在试点方面,因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层面较广,大陆由于幅员辽阔,各个地方的差异较大,为确保改革顺利,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是必须采取的措施。2012年1月1日先从上海开始试点,紧接着再由国务院批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八个省(直辖市)。依照试点方案中有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按现行规定抵扣的。但是我们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实际运作中,仍是会碰到少部分地区税所不接受融资租赁发票进行抵扣的情形。因此,我们有时候会应客户的要求,以另一家位于天津的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服务,不过目前天津也完成营改增的转变。看起来只有加速营改增的普及性,地方性的差异才会消失,租赁款进项增值税得以抵扣的规定才得以全面落实。

相对地,台湾因为地方小,不必经过试点运行的阶段,税法新制只有经立法机构通过,可以全面同日实施,不会有地方性差异的困扰。而且从1986年采用加值型营业税,便没有大幅度的改变,对于企业在进行业务财税规划上较具延续性。但台湾在加值型营业税新制的实施也有其缺点,光是研究规划与立法机构层层审查就耗费17年的时间,有行政延迟与立法延迟的问题,总之是有优点也有缺点。

在税率方面,台湾因加值型营业税部分产品种类及行业性质,一律按单一税率5%征收税额,一笔设备融资租赁交易只要就全部租赁款的5%,减除购进设备成本的5%,就是该笔交易应纳税额。而在大陆,目前课税税目则较多,营业税从3%至20%不等,增值税税率则由零税率至17%不等,在一般纳税人从事内销行为基本税率为17%,若无法取消进项税额,或是从事转嫁困难的行业,其税负较为沉重,在厂商尽量减少支出,而降低经营成本前提下,有时候不利于融资租赁的推展。

在发票制度方面:台湾实施统一发票制度迄今已逾50年,是稽征机关课征营业税的主要依据,纳税人完全是按照开出去的发票所记载的销项税额,减除购入发票上所记载的进项税额后,每两个月申报缴纳一次,在课税稽征作业上比较容易执行。但与大陆不同的是,不能减除利息成本而仅就差额部分缴纳,所以虽然在计算申报上比较单纯简便、易于稽征,但可扣除成本较少。还有,单张发票面额部分并没有金额上限的要求,而租赁设备往往金额比较高,所以在台湾不会有同一设备分开多张发票、以及一张发票不足一套设备的情形,就融资租赁发票作业而言,相对比较简便。

另外,在融资性售后回租课税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说明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不开发票予以出租人。那么出租方如果就租赁款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就承租方而言会发生所取得的进项增值税有一时难以消化抵扣的问题。

在台湾的做法是:承租方虽然于租赁期间保有设备的使用权,但法律上所有权仍归属出租方所有。就发票开立的规定,只要发生交易就必须要开立发票,所以承租方对出售设备的行为也是要开立发票缴纳营业税,出租方则就租赁款开立全额发票,承租方并就取得的发票进项税额可以申请全额抵扣,当期抵扣不完的可以申报留低下一期的销项税额。

最后要报告的一点是,台湾为促进产业升级,健全经济发展,对于企业购置一些自动化设备、防治污染、节能减排等设备,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的也给予免征进口税捐或投资抵减的优惠。这里所规定购置设备的方式,除了自购外,还包括以分期付款交易购入或者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以协助企业得以融物或融资的模式,达到技术升级、增强竞争力的需求。在大陆则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让企业除了以自有资金外,只能依赖于银行贷款的方式购入设备,如果能允许企业多一种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入设备,同样能够享有免征进口税捐或投资递减优惠的话,对于企业提升技术与竞争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融资租赁业者的商机,都能创造有利的环境与机会。

以上,仅就融资租赁业务在台湾的增值税制之下的使用情形及仲利租赁在大陆营改增试点之后所面临的几点问题提出汇报仅供同行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还请同行能够给予指教,谢谢大家!

 

(根据现场速记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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